北京安正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北京安正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763号
原告:北京安正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42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5694933640。
法定代表人:于祥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单位宿舍。
被告:***,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足自治县。
被告:双滦区祥伍运输车队,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昌升现代商贸城A区*栋**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3MA08BRPJ25。
经营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喧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809176588E。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安正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正建筑公司)诉***、双滦区祥伍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平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正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人民保险平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双滦区祥伍运输车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正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双滦区祥伍运输车队、人民保险平泉支公司赔偿我车辆修理费106***8元、拖车服务费8500元、车辆停运损失费109200元、土方转运装卸费1000元,共计225318元。本案诉讼费由***、双滦区祥伍运输车队、人民保险平泉支公司承担。以上损失由人民保险平泉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部分由人民保险平泉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双滦区祥伍运输车队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6日7时40分,在北京市***区沙阳路忠实口,***驾驶车牌号为×××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与我方司机郝利国驾驶的车牌号为×××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我的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民保险平泉支公司辩称,第一,×××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第二,此次事故是三车事故,我公司的交强险限额内已经赔付完毕,且我公司就×××车辆在三者险内已经赔偿车辆损失和施救费34160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剩余965840元,因此,如无拒赔、免赔事由,本案中我公司同意在三者险保险剩余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第三,请求法院核实安正建筑公司的主体资格,安正建筑公司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安正建筑公司系×××车辆的所有人。第四,北京人保公司给×××车辆的损失定损金额为77875元,该车辆修理费应按照77875元主张,安正建筑公司要求的数额过高。第五,请法院核实×××号车辆是否属于营运车辆,是否具有营运许可证明及运营收入证明等主张营运损失的相关证据。安正建筑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属于营运车辆、存在营运损失。第六,停运损失费是间接损失,不在我公司赔偿范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双滦区祥伍运输车队承担。第七,此次事故系三车事故,×××车辆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无责赔付,对于该车辆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予以扣除。第八,诉讼费、土方转运装卸费等间接损失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不同意赔付。
双滦区祥伍运输车队、***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6日7时40分,在***区沙阳路忠实路口,***驾驶车牌号为×××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郝利国驾驶车牌号为×××的货车由东向西行驶,***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三车接触,造成郝利国车辆受损,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支队温泉大队认定,***负全部责任。车牌号为×××的货车登记在安正建筑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双滦区祥伍运输车队名下。事发后,车牌号为×××的货车被拖车拖往北京银汉华星商贸有限公司维修,花费拖车费8500元、维修费106***8元,2017年11月13日,该车维修完毕。人民保险平泉支公司对车辆维修费不认可,经本院释明,人民保险平泉支公司表示不申请鉴定。安正建筑公司主张因本案事故发生土方转运装卸费1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人民保险平泉支公司不予认可。2017年10月6日,安正建筑公司(承租方、甲方)与北京延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出租方、乙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载明甲方承租欧曼重型自卸货车,单位为台班,单价1400元,租赁物适用于中关村移动智能服务创新园(上地元中心)项目基坑工程,工作内容为工地-北京开拓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运沙子,租赁期限2017年10月6日至甲方车辆修理完成之日,按承租机械设备明细表中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每台班8小时,实行双班制度。2017年12月12日,北京延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为安正建筑公司开具发票,载明安正建筑公司支付机械租赁费109200元,安正建筑公司称其租用车辆系按照双台班计算39天的费用,人民保险平泉支公司对该费用不予认可。
另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载明“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双滦区祥伍运输车队在投保单上书写“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双滦区祥伍运输车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人民保险平泉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安正建筑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安正建筑公司主张的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人民保险平泉支公司对修理费不认可,但经本院释明,当庭表示不申请鉴定,故就安正建筑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安正建筑公司主张土房转运装卸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人民保险平泉支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因人民保险平泉支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双滦区祥伍运输车队说明了免责事由,故就安正建筑公司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人民保险平泉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车牌号为×××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双滦区祥伍运输车队名下,***及双滦区祥伍运输车队均未到庭说明双方关系,就超出保险范围内的责任,由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正建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损车辆在事发前的运营情况,就车辆停运损失数额,由本院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北京安正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人民币十万零六千六百一十八元、拖车费人民币八千五百元;
二、双滦区祥伍运输车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北京安正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人民币五万四千六百元。
三、驳回北京安正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双滦区祥伍运输车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四十元,由北京安正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五百七十七元,已交纳;双滦区祥伍运输车队负担一千七百六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沙月亮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