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9)京73行初1064号
原告北京奥克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第375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祝铁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奥克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奥博、张颖,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凯、陈迎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祝铁成经我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由此可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的现有技术中公开,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其他的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
本案中,对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其区别在于:所述第一保温层的防火性较所述第二保温层高。该区别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保温性和防火性俱佳的复合保温材料。
对此,一方面,证据3公开的该无机保温板1即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保温层,有机保温板2即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保温层,并且根据证据3所公开了无机保温板的防火性较有机保温板的防火性高,即第一保温层的防火性较所述第二保温层高,因此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且该区别在证据3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样为利用无机保温材料的防火性和有机保温材料的保温性的有效结合,提供一种复合保温材料,其与该区别在权利要求1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同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与证据2相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领域中,对于建筑外墙都有一定的保温及防火性的要求,通常来说,是通过在建筑外墙上覆盖保温材料和/或防火材料来实现,而一般的保温材料相对于防火材料来说,其耐热性相对较差,如果将保温材料设置在最外层,如果遇到明火或者高温等情况时,保温材料易受到损坏,建筑物的保温效果也会受到影响,因此通常将防火性较好的材料置于最外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证据3中的图2所给出的多层复合防火保温板中的无机保温板通常是位于最外层。至于证据3图1所示的方式,是考虑了该多层复合防火保温板的加工以及使用方便来设计的,因为在给建筑外墙覆盖该防火保温板时,如果用图1中所示的板,则在覆盖时无需考虑内外的区别,而在覆盖图2所示的板时,则需考虑将防火性较好的无机保温板1位于外侧。并且即使如图1所示的板,其外侧的有机保温板因明火等原因损坏后,其在内侧同样有一层有机保温板来保温,因此其保温效果并不会有多大损坏。对于保温模板的厚度来说,本专利与证据3的厚度是相当的,并不能体现出涉案专利的保温模板的厚度比证据3中的厚度小。
鉴于原告表示,“如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则仅坚持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9仍具备创造性,而对于其余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则不再坚持”,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2~7的评述结论亦予以确认。
本案中,权利要求8和权利要求9均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本领域中,为了使建筑保温模板中的两个板材层连接在一起,设置粘合层或者相互渗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常采用的方式,其目的只是为了使这两种材料层相互连接在一起,而选用粘胶和无机砂浆作为粘合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结合后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知的。因此,在权利要求8和权利要求9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和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由于原告对被诉决定中所涉及的其他内容不持异议,故本院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专利号为201520589952.1、名称为“复合式建筑保温模板”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5年8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3月2日,专利权人为北京奥克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3日,祝铁成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有本案有关的如下证据: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8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531034U(专利号为201520188783.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建筑保温模板(参见其说明书第0037-0038段,图1A),包含内侧砂浆层11、内侧加强网12、保温板13、外侧加强网14、外侧砂浆层15依序排列,其中,保温层为含有石墨成份的保温板,保温板可以是含有石墨成份的聚苯板或含有石墨的聚氨酯发泡沫板,或是可以为含有石墨的聚苯乙烯挤塑板,较佳者为具有石墨成份的聚苯乙烯挤塑板;内侧加强网12及外侧加强网14可以为玻纤网格布、网格状钢丝或钢网片,内侧砂浆层及外侧砂浆层为无机混合砂浆,主要成份为玻化微珠。内侧加强网12为3-5mm单层玻纤网格布。外侧加强网14采用双层玻纤网格布。
证据3:公布日为2013年3月20日、公布号为CN102979211A(专利申请号为201210508299.2)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多层复合防火保温板(参见其说明书第0013-0017段,图2)。首先,其结构形式为四层式结构的保温板,中间层是无机保温板1,无机保温板1的一侧是有机保温板2,在有机保温板2和无机保温板1的外侧,是喷水泥浆玻璃纤维毡3。制作多层复合防火保温板的无机保温板1的材料可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发泡保温板、岩棉板、珍珠岩板、发泡玻璃、发泡陶瓷、石膏板、或达到防火A级同时具有一定保温性能的材料。有机保温板2的材料可选用:聚氨酯或酚醛板。喷水泥浆面层3的材料可选用玻璃纤维毡、或具有一定抗裂性能的防火纤维材料。其次,无机保温板采用的是普通硅酸盐水泥发泡保温板、岩棉板、珍珠岩板、发泡玻璃、发泡陶瓷、石膏板、或达到防火A级同时具有一定保温性能的材料,有机保温板采用的是聚氨酯或酚醛板。最后,该复合防火保温板将防火达到A级的无机保温材料和有机热固型保温材料有效结合,使其生成新型的复合防火保温材料,有效的解决了建材保温防火的性能要求,提高了建筑工程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2018年5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
2018年9月1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2018年9月26日,北京奥克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口审答辩词,对其意见做了进一步陈述,并以删除方式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复合式建筑保温模板,其特征在于:依序包含外保护层、第一保温层、第二保温层及内保护层,所述第一保温层的防火性较所述第二保温层高。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式建筑保温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保温层为A级保温材料,所述第二保温层为B级保温材料。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复合式建筑保温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保温层为发泡水泥、发泡混凝土、岩棉、矿物棉或玻璃棉、玻化微珠、胶粉聚苯颗粒,所述第二保温层为挤塑板、聚苯板、聚氨酯板或酚醛板。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复合式建筑保温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保温层中为含有石墨成分的聚苯乙烯挤塑板或聚苯板。
5.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复合式建筑保温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外保护层及所述内保护层为砂浆或硅盖板。
6.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复合式建筑保温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外保护层及所述第一保温层之间包含有双层网格布。
7.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复合式建筑保温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内保护层与所述第二保温层之间包含有单层网格布。
8.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复合式建筑保温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保温层及所述第二保温层之间包含有粘合层。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复合式建筑保温模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层为粘胶或无机砂浆。”
2018年10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被诉决定。
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首先,北京奥克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当庭表示,其对于被诉决定之“一、案由”、“二、决定的理由”之“(一)关于审查基础”、“(二)关于证据”的描述均无异议;其次,其表示,如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则其仅主张权利要求8、9仍具备创造性,而对于其余权利要求均不再主张其具有创造性。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驳回原告北京奥克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京奥克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冰青
人民陪审员 李淑云
人民陪审员 钱后兰
法官 助理 何 洋
法官 助理 梁 晨
书 记 员 张靖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