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6436号之二
申请人: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后石羊村1区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6336402195。
法定代表人:赵宏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雨,女,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140887298。
法定代表人:范宏甫。
申请人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2022年5月13日,本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7513.01元,期限一年。2022年9月9日,本院收到申请人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解除保全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7513.01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丽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