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克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277号
申请人: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后石羊村1区58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雨,女,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会计,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申请人:北旺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城北街道朝凤庵村。
负责人:李剑波。
被申请人:北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开发区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晟华。
申请人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旺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北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3409.2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旺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北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3409.24元的其他财产。2022年5月18日,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群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