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克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涿州市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北京奥克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81民初4539号
原告涿州市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杉如,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奥克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奥克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涿州市祺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