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克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2258号
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石楼纸箱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西。
法定代表人:杨占全,厂长。
被告:北京奥克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后石羊村1区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石楼纸箱厂与被告北京奥克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曹冬梅调解,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石楼纸箱厂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 国 承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锦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