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森通风空调有限公司

北京奥森通风空调有限公司与辽宁海鹏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商)初字第06123号
原告北京奥森通风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B座10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海鹏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D区35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森通风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辽宁海鹏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即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因定作物价款结算产生的合同纠纷,当事人订立的两份定作合同第12条均载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为本院辖区,同时涉案空调设备的加定制工作系在原告住所地完成,故原告依该约定向本院起诉并无不当。被告提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理由,与当事人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宁海鹏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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