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隆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5223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袁先才,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宝隆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15号楼11层2-253。
法定代表人:张海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光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先才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宝隆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2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袁先才于2020年5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袁先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袁先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袁先才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管元梓
审 判 员 王***
审 判 员 张 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琳琳
书 记 员 王铎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