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5974号
原告:北京宏达金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天河北路2号3幢三层3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恭***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15号楼11层2-25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宏达金丰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宏达金丰科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宏达金丰科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宏达金丰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