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隆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0076号 原告:北京**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15号楼11层2-2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北京**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7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1119号裁决书。***与北京**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针对同一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本院,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鉴于***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2021)京0115民初5612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5民初561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