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隆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同山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4民辖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同山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北京**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15号楼11层2-253。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同山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山石公司)、北京**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4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天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天建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楠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