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4民辖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同山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北京**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15号楼11层2-253。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同山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山石公司)、北京**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4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天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天建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楠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