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4479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对原告北京同山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2447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06民初24479号民事裁定书第3页第二十一行中“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补正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