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0763号
原告:北京**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15号楼11层2-2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丰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我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 991元;2.我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 73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非原告员工。被告是受案外人***雇佣为该人工作,受该人管理,由该人为被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在为***工作过程中受伤,应由***承担责任。原告未收到被告的工伤认定结论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不认可被告构成工伤,不认可被告构成十级伤残,不同意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已就同一仲裁裁决在先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移送该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丰达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1119号裁决书。***不服该裁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于2021年3月1日立案,**丰达公司亦不服该裁决,于2021年3月16日起诉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应由在先立案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