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2民初28508号
原告:董贵有,男,195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14号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戚雷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倩,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永信达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7号国侨宾馆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力文,男,该公司法务经理,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原告董贵有与被告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永信达实业开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董贵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原告补缴2007年5月至2007年11月以及2008年12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000元、交通费2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权,应由相关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及交通费的请求未经仲裁前置,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贵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万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