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京0102行初1348号
原告***,女,1944年8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男,1946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
原告***,女,1948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
原告***,男,1950年8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会荣(四原告之妹),1955年3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
原告***,1955年3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昊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52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14号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戚雷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会荣不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与***之间的行政合同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会荣诉称,***是原告、***和***的父亲,于2015年1月5日去世。之后,***位于西城区光源里一巷13号的房产被纳入光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但是,***通过违规方式,伪造***的授权等文件,欺诈有关部门和被告,将自己的户籍迁入该房屋,并变更自己为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企图独占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的前述行为构成欺诈,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判令被告与***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区征收办辩称,涉案房屋位于西城区光源里一巷13号,该房屋建筑面积37平方米,属征收范围。房屋承租人为*惠媛。区征收办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涉案房屋的公房承租人为*惠媛,区征收办与其签约的行为并无不当。此外,原告五人即非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亦非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涉案房屋的征收行为与五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有提起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
第三人***、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与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宣武区光源里一巷十三号。2016年4月28日,区征收办与***签订编号为光-01-13-06的《西城区光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6年5月10日,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其中载明:“因4月22日物业公司为其***开具的房屋租赁合同资料经核实有误与实际情况不符,现请棚改办冻结作废,将其承租人更正为原承租户*常林”。***、***、***、***、*会荣以***、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要求确认上述《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京0102民初2920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涉案房屋即北京市西城区光源里一巷13号房屋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的自管公房。涉案房屋原系本案原告之父***生前分配之住房。由此可以认定,本案实质上系因自管公有住房承租权产生的纠纷。在公房租赁过程中,公房产权单位有权自行确定承租人。因公有住房承租权产生的纠纷应与房屋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协商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2016)京0102民初29209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的起诉不具备法定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的起诉。***、***、***、***、*会荣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京02民终333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涉案房屋即北京市西城区光源里一巷13号房屋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的自管公房。区征收办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基础为***、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属于自管公有住房承租权产生的纠纷,故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基于《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而签订的本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必然需要审查自管公房承租权效力,但自管公房承租权问题亦不属于行政诉讼所能判断、审查的范围,故原告***、***、***、***、***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万八千四百二十一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会荣。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