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与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京02行终1471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女,1952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44年8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46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48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0年8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1955年3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五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昊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14号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戚雷鸣,总经理。
上诉人***因***、***、***、***、*会荣(以下简称***等五人)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行政合同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6)京0102行初13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等五人向一审法院诉称,***是***等五人、***和***的父亲,于2015年1月5日去世。之后,***位于西城区光源里一巷13号的房产被纳入光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但是,***通过违规方式,伪造***的授权等文件,欺诈有关部门和区征收办,将自己的户籍迁入该房屋,并变更其为承租人,并签订编号为光-01-13-06的《西城区光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企图独占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侵害了***等五人的合法权益。***的前述行为构成欺诈,其与区征收办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判令区征收办与***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区征收办承担。
区征收办一审辩称,涉案房屋位于西城区光源里一巷13号,该房屋建筑面积37平方米,属征收范围。房屋承租人为***。区征收办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涉案房屋的公房承租人为***,区征收办与其签约的行为并无不当。此外,***等五人既非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亦非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涉案房屋的征收行为与***等五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五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
一审第三人***、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述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与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西城区光源里一巷十三号。2016年4月28日,区征收办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6年5月10日,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其中载明:“因4月22日物业公司为其***开具的房屋租赁合同资料经核实有误与实际情况不符,现请棚改办冻结作废,将其承租人更正为原承租户*常林”。***等五人以***、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要求确认上述《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一审法院出具(2016)京0102民初2920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涉案房屋即北京市西城区光源里一巷13号房屋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的自管公房。涉案房屋原系***等五人之父***生前分配之住房。由此可以认定,本案实质上系因自管公有住房承租权产生的纠纷。在公房租赁过程中,公房产权单位有权自行确定承租人。因公有住房承租权产生的纠纷应与房屋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协商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2016)京0102民初29209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的起诉不具备法定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等五人的起诉。***等五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出具(2017)京02民终333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涉案房屋即北京市西城区光源里一巷13号房屋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的自管公房。区征收办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基础为***、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属于自管公有住房承租权产生的纠纷,故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基于《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而签订的本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必然需要审查自管公房承租权效力,但自管公房承租权问题亦不属于行政诉讼所能判断、审查的范围,故***等五人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等五人的起诉。
***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该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区征收办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等五人认为一审裁定理由错误,但未提起上诉。
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2016年4月28日,区征收办与***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基础为***、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属于自管公有住房承租权产生的纠纷,故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另,2016年5月10日,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其中载明:“因4月22日物业公司为其***开具的房屋租赁合同资料经核实有误与实际情况不符,现请棚改办冻结作废,将其承租人更正为原承租户*常林”。根据上述事实,***与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权问题存在争议,需解决这一法律关系后再审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等五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等五人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丽
审判员*丹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陶慧
书记员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