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终22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202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科,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电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14号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戚雷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孙科、北京北电华明物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69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实质就是合同纠纷,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是本案涉案房屋唯一的产权单位,物业公司不具有变更承租人的任何权限;本案的两个被上诉人恶意串通以造假的手段,违法变更承租人损害了***的合法权益,应当判定二被上诉人签订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孙科辩称,同意一审裁定。
北京北电华明物业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孙科与北京北电华明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即北京市西城区光源里三巷5号房屋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的自管公房。涉案房屋原系闫换蓉生前分配之住房。本案实质上系因自管公有住房承租权产生的纠纷。因公有住房承租权产生的纠纷应与房屋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协商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即北京市西城区光源里三巷5号房屋系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的自管公房。因自管公房承租权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印
审判员许英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