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480号
原告:北京冰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919。
法定代表人:陈丽娟
被告:北京博达兴创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7层A座07B1。
法定代表人:金景波
原告北京冰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达兴创科技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冰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冰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冰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孟昕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