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3763号
原告:北京博达兴创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7层A座07B1。
法定代表人:金景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女,北京博达兴创科技股份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紫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亮。
原告北京博达兴创科技股份公司与被告南京紫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博达兴创科技股份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博达兴创科技股份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君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