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达兴创科技股份公司

原告北京博达兴创科技股份公司与南京紫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1289号
原告:北京博达兴创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7层A座07B1。
法定代表人:金景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女,1990年5月3日出生,北京博达兴创科技股份公司员工,住河北省迁安市杨店子镇杨店子村。
被告:南京紫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亮。
原告北京博达兴创科技股份公司与南京紫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博达兴创科技股份公司以南京紫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合同款为由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博达兴创科技股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达兴创科技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博达兴创科技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鹏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李迎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素云
书 记 员  王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