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瑞康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斯科讷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博瑞康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8民初11768号
原告:重庆斯科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3栋1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556517931。
法定代表人:俞仕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仕林(公司员工),男,汉族,1977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北京博瑞康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甲1号1号写字楼A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80891777A。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斯科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瑞康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斯科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斯科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