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9006民初478号
原告:北京昌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创新园26号楼1层102。
法定代表人:靳桂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四安,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威,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昌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四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昌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昌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昌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北京昌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红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