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辖终8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成浩畅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北高路高丽营段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区。
原审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17号。
负责人:***,局长。
上诉人北京成浩畅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9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成浩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成浩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顺义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北京市***区五棵松,侵权行为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成浩畅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妮
审判员梁志雄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