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5009号
原告:北京成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工业园区路3号-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邵渠镇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成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成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成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成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郝 卓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