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1363号
原告:珠海市翰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7C。
法定代表人:雷震民,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婉仪,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梦凡,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崇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聚鑫仁和宾馆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670722H。
法定代表人:郑建勋,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珠海市翰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租赁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翰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珠海市翰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