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恒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创恒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初字第06271号
原告北京创恒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A座16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7年9月2日出生。
被告***,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创恒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北京创恒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创恒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创恒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创恒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孟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