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27891号
原告:京源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白杨路甲2号1幢-1至3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文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汉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村西路11号11幢2层2037。
法定代表人:吴波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京源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汉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隗敬华调解,原告京源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京源中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贾小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