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美山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新住宅产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大美山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17654号
原告北新住宅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住宅公司)诉被告北京大美山水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美旅游公司)、北京大美山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美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新住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光、冷遥、被告大美旅游公司、大美建筑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北新住宅公司与大美旅游公司、大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北新住宅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型材的义务,大美旅游公司、大美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并以北新住宅公司交付的型材不符合质量标准为由拒付剩余货款。对此,本院认为大美旅游公司、大美建筑公司应当就其辩称的质量不合格进行举证,但其提交的证据智能证明塑钢门窗存在问题,但不能确认系因为北新住宅公司交付的型材不合格造成,故本院对大美旅游公司、大美建筑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依据询证函及庭审陈述,大美旅游公司应当向北新住宅公司支付尚欠货款568501.14元,大美建筑公司应当向北新住宅公司支付尚欠货款962297.46元。 关于北新住宅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其称系从大美旅游公司、大美建筑公司最后一次付款之日起计算,本院认为,其应当从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起计算为宜,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大美旅游公司、大美建筑公司的其他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3月27日,大美旅游公司(甲方)与北新住宅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就密云县农民住宅节能保温及环境整治工程(门窗项目)达成一致,甲方负责与密云县各相关镇、村协调工作,并就工程相关事宜与乙方进行沟通,结算方式:甲方在县财政拨款到位后10日内同乙方结算,最高欠款不能超过7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前结清本年度余下型材货款;乙方负责供应门窗工程用主材PVC型材,型材结算价格为每吨9600元;乙方提供的型材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应符合GB/8814-2008的相关规定;甲方应在提货当日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不合规定应在2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所交货物符合规定、要求,甲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货物质量等问题,乙方不负相应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北新住宅公司向大美旅游公司、大美建筑公司提供了型材,形成了PVC型材算料单,算料单上由大美旅游公司、大美建筑公司共同盖章签字。 2016年5月19日,大美旅游公司向北新住宅公司提交《应收货款确认函》,记载截至2016年4月30日,大美旅游公司欠付北新住宅公司货款6336436.36元。 大美旅游公司与大美建筑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4日、2016年11月29日、2017年3月2日支付型材款100万元、200万元、190万元。 2016年11月18日,大美旅游公司、大美建筑公司向北新住宅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记载:“自2016年起,密云农改项目原有大美旅游公司负责,现改为大美建筑公司承接负责,同时,原合同密云县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改造工程有大美建筑公司继续承接。贵公司2016年向大美旅游公司开具发票1322401.26元,紫红867 935.22元是2016年农改项目的型材款,需退该未大美建筑公司。现请贵公司将1322401.26元发票退票重新开具,其中大美旅游公司454466.04元,大美建筑公司867935.22元,另有密云农改项目未开具发票金额94362.24元也应开成大美建筑公司,相应款项有大美旅游公司、大美建筑公司继续支付。” 2018年5月3日,大美旅游公司向北新住宅公司发送《企业询证函》,记载截至2017年12月31日,大美旅游公司欠北新住宅公司568 501.14元未付。大美建筑公司向北新住宅公司发送《企业询证函》,记载截至2017年12月31日,大美建筑公司欠北新住宅公司962 297.46元未付。 大美旅游公司、大美建筑公司针对其答辩意见,提交了2017年1月、2017年12月的大美旅游公司出具的《关于北新型材存在质量问题的说明》,大美建筑公司出具的《2014-2017年农改工程塑钢门窗维修费用统计》、《2014-2017年农改工程塑钢门窗更换费用统计》,2014年9月1日密云县古北口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2014年9月18日大美旅游公司、大美建筑公司与案外人北京秦龙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书》、2015年10月31日《协议》,2018年1月31日北新住宅公司出具的回复函、门窗照片。对此本院认为,以上证据为北新住宅公司与大美旅游公司、大美建筑公司的往来函件,以及大美旅游公司、大美建筑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签订的维修合同,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大美旅游公司、大美建筑公司提出的问题系北新住宅公司提供的型材不符合质量标准所造成,故本院对大美旅游公司、大美建筑公司的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2016年8月23日、2018年1月18日,北京首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了《2015年密云县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单项改造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密云区2016年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单项改造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记载包括塑钢门、窗在内的工程合格。 庭审中,大美旅游公司称其未付货款金额为568501.14元,大美建筑公司称其未付货款金额为962297.46元,北新住宅公司称因为型材算料单中有大美旅游公司的盖章也有大美建筑公司的盖章,所以其无法区分大美旅游公司、大美建筑公司内部如何划分债务,故一并要求他们支付1530798.6元。 庭审中,大美旅游公司、大美建筑公司称塑钢门窗的制作和安装为其负责。 以上事实有协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北京大美山水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新住宅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568501.1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均以568501.14元为基数); 二、北京大美山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新住宅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962297.4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均以962297.46元为基数); 三、驳回北新住宅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大美山水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美山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32元(北新住宅产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大美山水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北新住宅产业有限公司;由北京大美山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北新住宅产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增播
书  记  员   卢芸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