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美山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8民初5443号

原告:王桂兰,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县通辽市,现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和(王桂兰之夫),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现住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现住北京市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区,现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平谷区,现住北京市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大美山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976873XXX。

法定代表人:张福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新,该公司职员。

被告:兴隆县隆德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3083063XXX。

法定代表人:付智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德申,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桂兰、***与被告***、***、北京大美山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美山水公司)、兴隆县隆德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德门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和,原告***,被告***、***、大美山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新、隆德门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德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桂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给付二原告农宅改造施工款205 632元及利息(外墙保温款116 577元、门窗安装款89 055元)。2.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合作关系,被告***与被告***亦系合作关系,二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与被告***、***达成口头建设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二人将其承接的被告大美山水公司发包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汤河等村的农宅改造工程(外墙保温及门窗改造)交由二原告施工,合同就施工规格、施工款的给付等项予以约定。合同达成后,二原告即按约定施工至竣工。四被告应给付二原告工程款205 632元。二原告多次向四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桂兰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户主签字的北京市密云县农宅单项改造工程每户保温涂料实际面积测量表、北京市密云县农宅单项改造工程每户外墙保温面积统计表。

***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辩称,工程确实是王桂兰、***干的,但我和二原告没有签订过任何协议,我借用隆德门业公司名义与大美山水公司签订的合同,王桂兰与玉田县杰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我不认可,大美山水公司发包给我的工程单价是每平米85元,我不可能再以85元每平米又包给别人,王桂兰干的外墙保温料材料款3.6万元我已经给付了王桂兰。但工程量要以验收结算为准,王桂兰现在说的工程量怎么计算的我不清楚。王桂兰干的20多户只粘了保温,外墙涂料跟水泥砂浆都是我做的,我认为***和王桂兰签订的合同,王桂兰应起诉***。我认可王桂兰干了外墙保温工程,但工程款得等验收结算后才能给。大美山水公司现在还没有给我结算,政府没有开网页端口没有办法录入信息谁都拿不到钱。我也认可***干的门窗工程量,但价款我不认可,所以我认为工程款应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结算,不同意二原告二原告之诉讼请求。

***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辩称:我和***是朋友关系也是合作关系,我们合伙做的这个工程,当时找做外墙保温和门窗工程的人,密云的一个朋友介绍我认识了王桂兰,说王桂兰可以做保温工程,王桂兰说必须签订协议,我就找了***,经过***同意后,我们用***大儿子刘世杰的玉田县杰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王桂兰签订的合同,王桂兰之前起诉过玉田县杰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我现在不明白王桂兰和***为何又一起起诉了我们。

***向本院提交证据:协议书。

大美山水公司辩称,我公司与二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大美山水公司是与下面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镇和村里有一个推荐函,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汤河村推荐的***为工程负责人,我公司与***挂靠的隆德门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他事我公司不清楚也未参与。因为现在该工程还未结算,我公司与隆德门业公司签订的合同还没有履行完,工程完工已验收,但信息还没有录入,没有对工程量进行确认,所以无法申请资金,无法结算。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是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0月份开工11月冬季施工就停工了,2018年又赶上70周年大庆又停产停工了,直到2019年上半年才将工程全部完工,下半年进行验收。2020年又赶上疫情,所以到现在还没有确认完,现在因为筑住建委网上信息录入端口还没有开,所以无法录入信息,我们公司给过隆德门业公司预付款大概40%左右,二原告与谁签订合同就找谁,我公司只针对***,与二原告无关。

大美山水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工程协议书》、证明两份、2017年密云区汤河镇新单项改造收明细表影印件。

隆德门业公司辩称:我公司跟二原告也不认识,***是以我公司名义跟大美山水公司签订的合同承包的工程,二原告是与***签订的合同,我公司与***也没有任何关系,合同是我公司与***之间的事,大美山水公司给我们预付款后,我们扣除税钱及违约金外已把工程款都给了***,我公司也不知道二原告与***、***之间的关系。***承包工程,挂靠我公司与大美山水签订合同,***提供的这些数据,包括门窗质量、工人工资我们公司均不参与,我们公司只扣除税钱,结帐从我们公司走,我公司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故我公司不同意给付二原告工程款。

隆德门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北京市密云区农宅抗震节能单项改造工程(涉案工程)开展,大美山水公司作为发包方向镇村发布推荐函,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汤河村与杨庄子村推荐了***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负责人。2017年9月1日,***以其挂靠的隆德门业公司的名义与大美山水公司签订了《工程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完成2017年密云区农宅抗震节能单项改造工程。工程名称密云区农宅抗震节能单项改造工程。工程范围村内农宅正房外墙保温、涂料。农宅正房门窗改造(塑钢中空玻璃保温门窗)。工程地点石城镇捧河沿、石塘路;古北口镇汤河、杨庄子村;十里堡镇清水潭、统军庄村。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单价:正房粘贴保温板及涂料85元/每平米;房檐、地基涂料18元/每平米。塑钢中空玻璃窗315元/每平米,塑钢门395元/每平米。工程造价:本工程造价以实际发生并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乘以单项单方造价为结算依据。付款方式:工程款以区政府拨款到位10日内拨给乙方单位,乙方开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期限:自2017年9月1日开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全部完工。双方责任第6条约定:工程结算时,甲方将扣除工程总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维修金和发票抵押金。以甲方和各级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两年为准。甲方大美山水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章,隆德门业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章,***在乙方处签字。两份证明中载明:“大美山水公司:为了确保2017年密云区农宅抗震节能单项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我镇杨庄子村农宅改造确定施工负责人为***……”
“大美山水公司:为了确保2017年密云区农宅抗震节能单项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我镇汤河村农宅改造确定施工负责人为***……”,两份证明均加盖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人民政府公章及该村村委会公章。

其后,***又找到合作人***商量涉案工程事宜,后***找到王桂兰做外墙保温工程,找到***做门窗改造工程,因王桂兰提出必须要和有资质的公司签定协议,***便与***商量用***之子刘世杰的玉田县杰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王桂兰签订了《协议书》。2017年8月17日,玉田县杰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王桂兰(承包人、乙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就密云2017年农村保温项目达成协议,工程名称:外墙保温。工程地点:密云。工程承包范围民房栋外墙保温,工程是以实际完工验收面积为准,签合同时,乙方交定金伍万,进场三日内再交甲方伍万。经协商甲方每年必承诺给乙方一千户外墙保温。乙方包工包料,单价85元/平米,乙方包工包料,涂料18元/平米。付款:待保温做完,验收合格后,以(大美山水公司的结算单)为准,一年两次拨款。玉田县杰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王桂兰签字。现王桂兰、***称涉案工程已经完工,但四被告均未给付工程款。王桂兰提交有户主签字的密云县农宅单项改造工程每户保温涂料实际面积测量表及密云县农宅单项改造工程每户外墙保温面积统计表,证明其已完成保温工程及已完工程量。大美山水公司称对王桂兰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即便结算也不是通过王桂兰确认,因《工程协议书》系与***挂靠的隆德门业公司签订,工程上的事只能对***说,并且因该合同并未履行完毕,该工程虽然已经验收,但因筑监委网上信息录入系统没有开放,故没有对工程量进行确认,进而无法申请资金,也无法结算。大美山水公司称给付过隆德门业公司40%左右的预付款,不同意给付二原告工程款。隆德门业公司称***挂靠在其公司名下与大美山水公司签订了《工程协议书》,该工程由***负责,其公司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结账扣除税钱后的工程款都给了***,其余均不参与,亦不同意给付二原告工程款。***对王桂兰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称其与***、***均为合作关系,认可王桂兰所做保温工程,认可***找他人做的门窗工程,但因工程量没有确认故无法给付工程款,待工程确认完毕后同意给付工程款。***对王桂兰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验收应由七部门共同验收,称王桂兰的证据仅仅是原始测量单,不是最终结算单,故不认可王桂兰所做工程量、平米数、价款,认为需要等待验收后才能确认,认可***所做工程量,但现在还无法结算。

另查明,2017年北京市密云区汤河镇新单项改造收明细表影印件上大美山水公司注明:“此验收单只做验收户数证明,没有每户工程量和工程款数额,施工单位未向大美山水公司报工程量和工程价格,也未和监理单位核对工程量和户数,故验收签字不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到北京首发监理公司核查,监理单位工作人员证实,此项工程系属地政府承包给大美山水公司,大美山水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包给***,***又包给他人施工,监理单位掌握的外墙保温名单不是最终验收名单。经本院释明,在相关单位不能最终结算的情况下,二原告主张四被告给付工程款,可申请鉴定单位对其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评估鉴定,二原告不申请评估鉴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王桂兰承包外墙保温工程的协议书是与***、***、***以玉田县杰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义签订,而***承包涉案工程的工程协议书是以隆德门业公司名义与大美山水公司签订。王桂兰提交的户主签字确认的北京市密云县农宅单项改造工程每户保温涂料实际面积测量表及密云县农宅单项改造工程每户外墙保温面积统计表,仅代表各农户确认外墙保温工程签字的凭证,不能视为涉案工程的最终结算依据。***提交的与王桂兰签订的协议书载明付款以大美山水公司的结算单为准,大美山水公司提交的《工程协议书》亦载明涉案工程造价以实际发生并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乘以单项单方造价为结算依据,工程结算时以甲方及各级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两年为准。现涉案工程虽已验收完毕,但因住建委网上信息录入端口没有开放导致未能最终结算,现有证据显示涉案工程均需以大美山水公司结算为准。此外,在工程不能结算的情况下,经本院向王桂兰与***释明可以通过评估鉴定的方式确认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王桂兰与***表示不启动工程造价评估鉴定,故王桂兰、***要求四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桂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八十四元,由原告王桂兰、***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付铁军

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沈 艳
书  记  员   张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