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12575号
原告:北京瑞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世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江,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房支行。
负责人:吕建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七零,男,1970年1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男,1981年7月3日出生。
第三人:北京大有丰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小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美玲,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科,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瑞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房支行、第三人北京大有丰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瑞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瑞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北京瑞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韩朝利
审 判 员 庞立新
人民陪审员 张亚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贾艳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