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有丰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大有丰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星辰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环都塑钢门窗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21049号
原告:北京大有丰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国槐街2号1号楼-115。
法定代表人:任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科,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星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环都塑钢门窗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大石河京周路北(金属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姜德臣,总经理。
原告北京大有丰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星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环都塑钢门窗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大有丰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大有丰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大有丰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许静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