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21049号
原告:北京大有丰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国槐街2号1号楼-115。
法定代表人:任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科,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星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环都塑钢门窗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大石河京周路北(金属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姜德臣,总经理。
原告北京大有丰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星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环都塑钢门窗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大有丰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大有丰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大有丰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许静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