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0261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大有丰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29号1号楼1层103。
法定代表人:任小雷,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妍,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军,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大有丰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大有丰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孟 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