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有丰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大有丰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0261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大有丰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29号1号楼1层103。

法定代表人:任小雷,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妍,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军,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大有丰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大有丰元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孟 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