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5民初12847号
原告:北京德联鑫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北顿垡村村委会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德旺,职务:总经理。
被告:北京德峰兴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青礼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杨继福,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联鑫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德峰兴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德联鑫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燕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