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秦民初字第01687号
原告陕西九洲建筑劳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22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258498-9。
被告北京德霖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小沙河村59号。
本院在审理陕西九洲建筑劳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德霖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九洲建筑劳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九洲建筑劳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陕西九洲建筑劳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