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苏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德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22537号
原告:天津市苏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陈台子租赁站院内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83292841F。
法定代表人:徐彪,总经理。
被告:北京德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6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06321130R。
法定代表人:曹德军,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苏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德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苏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苏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鲁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