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5421号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安隆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8号13幢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FTQ189。
经营者:吴来洪,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北京德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6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06321130S。
法定代表人:曹德军。
被告:***,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安隆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北京德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安隆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江北区安隆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晓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杜芸逸
书 记 员 陈治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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