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9326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安隆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8号13幢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FTQ189。
经营者:吴来洪,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敏,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德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6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06321130R。
法定代表人:曹德军,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安隆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北京德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安隆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安隆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93.30元,依法减半收取4446.65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516.6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安隆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唐海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人丹
书记员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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