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5794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北京德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691室。
法定代表人:曹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齐,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德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北京德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赵燕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盼盼
书 记 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