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健诉北京鼎丰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5-18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4民初1325号
原告:**,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鼎丰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白浮泉村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鼎丰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玄红莲
二○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