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17912号
原告:某公司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公司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公司1与被告某公司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立案。2023年9月13日,原告某公司1经本院通知后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公司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6?9***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