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艺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执3651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艺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盈坤世纪G座804室。
被执行人北京众之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里二区38号楼1层D103商业、D105商业、2层D203商业、D205商业。
被执行人***,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北京东方艺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众之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744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北京众之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艺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我院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阶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无登记不动产、无登记机动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京0107民初7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景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