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艺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艺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1730号



原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韦伯时代中心C座)1111室。

法定代表人:光善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燕,女,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东方艺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7幢11层1101-10。

法定代表人:肖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清,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艺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东涛

审 判 员 王栖鸾

审 判 员 刘君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