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2613号
原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韦伯时代中心C座)1111室。
法定代表人:光善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艺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城东街19号院4号楼12层1202。
法定代表人:肖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清海,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艺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70元,减半收取计9835元,原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保全费5000元,原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曾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