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终4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韦伯时代中心C座)1111室。
法定代表人:光善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艺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7幢11层1101-10。
法定代表人:肖南,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艺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319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2年7月12日,上诉人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上诉人北京东方华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米多
审 判 员 刘义军
审 判 员 马兴芳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杜文婷
书记员程子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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