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19190号
原告:北京东方英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2段3号院波普中心2号楼609室。
法定代表人:郭桂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凯,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杰美联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6层E643室。
法定代表人:陆西颇。
原告北京东方英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杰美联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英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英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英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零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东方英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建文
人民陪审员 王建辉
人民陪审员 文飞凤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致君
书 记 员 刘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