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英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英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2706号
原告:北京东方英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2段3号院波普中心2号楼609室。
法定代表人:郭桂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 86号-N3295(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王卫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州,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增忠,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英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英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英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方英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东方英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冯淼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郝晓萌
书记员 郑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