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英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英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5833号
原告:北京东方英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2段3号院波普中心2号楼609室。
法定代表人:郭桂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彦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珮瑶,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雯,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东方英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英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原告北京东方英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方英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0.88元,减半收取计5065.44元,由北京东方英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郭聪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璐
书 记 员 邢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