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阳德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7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阳德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2号楼1层4**101室-CZB099(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11号7幢5楼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阳德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东阳德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金20.763825万元、利息、延迟履行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已冻结、无车辆、无房屋、无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鑫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东阳德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