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易宏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易宏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汽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22民初9779号
原告:北京东易宏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3号1幢4层D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18289190K。
法定代表人:于士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守忠,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汽,男,生于1971年8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郑州陆航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
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南、杨桥路西象湖国际办公楼A座1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HCNW8G。
法定代表人:李志民。
原告北京东易宏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易公司)与被告郑汽、郑州陆航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航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守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汽、陆航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6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修合同》,被告将位于郑州市约200套住房交于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纳80000元定金,但合同没有履行。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郑汽、陆航通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陆航通公司(甲方)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郑州市约200套住房交于乙方装修。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陆航通公司支付定金80000元,被告陆航通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出具加盖其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据一份。现原告以二被告未履行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双倍定金及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陆航通公司所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陆航通公司支付定金80000元,被告陆航通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陆航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即16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陆航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东易宏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倍定金,即1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东易宏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郑州陆航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 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