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1707号
原告:北京东易宏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3号1幢4层D5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企鸿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4楼16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东易宏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企鸿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